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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的變更
(一)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xù)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內含《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表》、《駐在地址證明》);
2、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3、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4、《指定(委托)書》。
(二)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qū))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地址:(1)《駐在地址證明》;(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變更代表:(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yè)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托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4)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加蓋機構公章的登記證復印件;變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登記證》原件;(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代表批準手續(xù)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注冊。
變更名稱:(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yè)所在國(地區(qū))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yè)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3)原《登記證》、《代表證》。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批準手續(xù)的,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名稱登記。
變更業(yè)務范圍:(1)變更批準文件;(2)原《登記證》。
派出企業(yè)地址變更的:(1)派出企業(yè)所在國(地區(qū))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yè)地址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2)原《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