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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確認及股權轉(zhuǎn)讓效力糾紛案 (2)
時間: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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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柯某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1、原審判決對蔡某某與柯某某形式上簽訂股權轉(zhuǎn)讓聲明用轉(zhuǎn)讓形式,取得股東地位;柯某某提出其系欽州奧通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缺乏充分的依據(jù)的認定有意歪曲案件事實,偏袒被上訴人的蔡某某與李某某之間轉(zhuǎn)讓行為應為無效的。理由:上訴人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奧通公司48%股權的股東,并已支付12萬元購買股金在欽州市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是依法取得奧通公司股東地位的。蔡某某將屬于自己股權轉(zhuǎn)讓給李某某沒有經(jīng)過上訴人柯某某同意,其轉(zhuǎn)讓行為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認定轉(zhuǎn)讓行為無效。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理由:原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應適用《公司法》和《合伙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才符合本案的事實。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某某在庭審時辯稱:上訴人出資12萬元支付有關的款項是不正確,理由:上訴人柯某某沒有參加會議,不是他所簽的字,他自己也承認蔡某某轉(zhuǎn)讓股權給李某某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的。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柯某某在二審的調(diào)查筆錄中承認其在工商變更登記及股東會議上均沒有一個名字是其本人的簽字。是蔡某某讓其公司人員在《股權轉(zhuǎn)讓聲明》、《會議紀要》及工商變更登記代柯某某簽字,即柯某某在所有的工商材料上沒有一個名字是其親自簽的。2000年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一欄的名字為蔡某某、柯某某,2001年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中由原股東蔡某某、柯某某變更為李某某、柯某某,2001年公司年檢報告書法人名稱一欄為:李某某。欽州奧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直由李某某經(jīng)營,2002年3月,柯某某向欽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分歧意見:
本案的爭議和處理涉及到《公司法》及審判實踐中股東資格及股東效力的問題等相關問題。
1、關于柯某某是否是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的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以工商登記的為準。因為公司的股東,既有有名股東,也有隱名股東,而且柯也出資。在工商登記中,既然已有柯某某的名字,其自然就成為股東,不一定需出資。
第二種意見認為,欽州奧通公司自2000年1月,由史某某、許某某、許裴、某某與蔡某某簽訂協(xié)議,將史某某等四人股份以18萬元轉(zhuǎn)讓給蔡某某,欽州奧通公司由蔡某某個人經(jīng)營,后蔡某某與柯某某所簽的協(xié)議,名義是柯某某投資參股,但實際出資者是蔡某某,并且蔡某某是真正的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只有蔡某某一個人,對柯某某在工商部門的登記是蔡某某讓其他人代其簽名,柯某某自己也承認其沒有在工商登記上簽過字,也沒有在任何一份涉及到其的材料上簽過字,可以認為是蔡某某為了規(guī)避《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shù)在2—50人的法定要求,才以柯某某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并且蔡某某出具給柯某某收款收據(jù)從編號、時間上與蔡某某出具給李某某收款收據(jù)順序倒置,柯某某與蔡某某對出資款說法不一。同時,在工商材料中,也有柯某某與蔡某某簽訂的股權轉(zhuǎn)讓聲明、柯申請退股報告、經(jīng)公證過的退出股份意見、蔡某某出具的保證辦好手續(xù)的保證書,說明柯已退出股份??履衬骋怨ど滩块T登記其在欽州奧通公司擁有48%股權與事實不符,柯某某主張其是欽州奧通公司股東并實際出資依據(jù)不夠充分,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