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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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jù)和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tǒng)一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填報會計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投資收益及其稅收處理,以及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的納稅調整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列“期初投資額”:填報對被投資企業(yè)的投資的期初余額。
2.第3列“本年度增(減)投資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內對同一企業(yè)股權投資增減變化金額。
3.第4列“初始投資成本”:填報納稅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所有支出的金額,包括支付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支付的相關稅費。
4.第5列“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
5.第6列“會計核算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的投資收益的金額。本行根據(jù)“投資收益”科目的數(shù)額計算填報。
6.第7列“會計投資損益”: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資轉讓損益后的金額。
7.第8、9列“稅收確認的股息紅利”:填報納稅人在納稅本年度取得按照稅收規(guī)定確認的股息紅利的金額。對于符合稅收免稅規(guī)定條件的股息紅利,填入第8列“免稅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額征稅收入”。
8.第11列“投資轉讓凈收入”: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9.第12列“投資轉讓的會計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資轉讓成本的金額。
10.第13列“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成本的金額。
11.第14列“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金額。
12.第15列“按稅收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填報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四、“投資損失補充資料”填報說明
政策變動,補充資料內容不需要填寫,涉及申報投資損失的需填寫《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表》并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五、表間關系
第5列“合計”行=附表三第6行第4列。
補充增加16列勾稽關系。本列反映會計核算的投資轉讓所得(損失)與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所得(損失)差異的納稅調整計算。
當本列“合計”大于0時,金額等于附表三47行4列,當本列“合計”小于0時,金額等于附表三47行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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